当前位置:首页  社会培训  政策文件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工作指导手册

作者:部门:成教办创建时间:2020-05-08浏览次数:7009

  为进一步健全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快提升本市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强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以及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1年)》(沪委办发〔2018〕24号),本市发布《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办法》(沪人社职〔2019〕92号),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
  为贯彻落实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做好学徒制培养的培训过程服务指导和跟踪管理,特明确如下工作流程。
一、总体内容
    (一)培养对象

  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培养对象为:与实施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施单位如为行业协会或园区的,培养对象应与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或园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含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
  1、新招用人员认定依据:实施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在学徒制实施单位认定之日起前6个月至认定后1年内。
  2、转岗人员认定依据: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或工作需要等原因,工作岗位发生调整的技能从业人员,并需由实施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确认。
  (二)培养模式
  实施单位可以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模式培养学徒,即与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以一企一校、一企多校或一校多企等形式开展学徒培养。
  (三)培养内容
  学徒培养以符合实施单位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年。培养内容主要包括通用素质课程、专业基础课程、操作技能课程等,三者占学时总比一般为20%、20%和60%,其中,通用素质课程包括企业文化、职业素养、工匠精神、安全生产、法律常识等,专业基础课程和操作技能课程的培养内容可按培养目标自行确定。
  (四)主体职责
  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实施单位、培训机构共同承担,实施单位结合生产实际和岗位技能要求,会同培训机构共同制  定学徒培养计划,包括学徒培养方案和评价方案等。
  1、实施单位职责
  实施单位根据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学徒。学徒所在岗位应对技能要求较高,需经专门培养和训练。学徒确定后,实施单位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鉴定考核办法、配套证书、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实施单位如为行业协会或园区的,应由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或园区企业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

  实施单位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导师。导师和学徒签订师徒带教协议,对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逐步提升学徒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培养过程中,实施单位应指导、协助导师做好学徒培养的相关工作。
  实施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共同实施学徒培养。实施单位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并确保学徒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实施单位如为行业协会或园区的,应由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或园区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实施单位应加大对学徒制培养的投入力度,规范使用各类培训资金。学徒培养期间,实施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支付学徒工资,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向承担带徒任务的导师发放导师带徒津贴,还可结合培养需要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相关资金渠道列支。
  2、培训机构职责
  培训机构应按评审通过的培养计划组织实施学徒培养。培训机构应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衔接。
  培训机构应做好培训过程的管理和服务指导。培训实施期间,培训机构应做好学徒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同时,根据实际培训情况,做好各类视频资料、教学资料和档案的管理。
  二、组织实施
  (一)单位申报

  实施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较完善的职工培训制度;建立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技能劳动者占职工比例达60%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拟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确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单位申报表》(附件1);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计划》(附件2),原则上,新招用人员一般不少于学徒总人数50%;
  3、实施单位与培训机构草签的企校合作协议(附件3)。
  (二)专家评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企业新型学徒制项目的专家评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或委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申报情况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本区单位申报情况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原则上,实施单位培养总人数中,新招用人员一般不少于学徒总人数50%。
  1、评审要点
  评审依据《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办法》(沪人社职〔2019〕92号)文件精神及本操作手册的要求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评审要点》(附件4)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单位高技能人才培养总体工作、培养对象情况、培训机构及培训条  件、培养计划、企业评价方案等,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2、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为奇数,一般在5—7人左右。评审专家包括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专家、行业主管部门专家、行业领域技术专家、企业人力资源专家、教育培训管理专家等,专家需具备一定的职业培训管理经验。
  3、评审组织
  正式评审前,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召开评审预备会议,明确相关政策和评审要求,确定专家组组长。
  专家评审主要包括三个环节:一是申报单位自行陈述,由申报单位根据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陈述,通过PPT演示等形式介绍申报情况。
  二是专家提问,评审专家根据材料审核及申报陈述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提问。
  三是专家合议,申报单位回避后,由专家对评审情况进行讨论,并出具评审意见,每位专家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附件5),专家组组长汇总各专家意见后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填写《专家评审总体意见表》(附件6)。

(三)认定备案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单位,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分别进行认定,并明确实施单位名称、岗位及等级、培养总计划数(包括新招用人数、转岗人数)和对应学徒身份、培训机构及所属区等相关内容。
  其中,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认定的实施单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单位申报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认定的实施单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单位申报表》抄送相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

(四)培训实施
  经认定的实施单位应根据职业培训管理相关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认定的实施单位,纳入培训机构所在区管理。
  1、项目备案
  实施单位在完成培训筹备、启动实施培训前,应做好项目备案。实施单位应在本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做好评审通过项目的信息录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对市、区认定的实施单位培养项目进行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根据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备案文件进行备案。培训实施前,实施单位应将以下材料报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备案:
  (1)经评审认定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计划》(附件2);
  (2)实施单位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附件7);
  (3)实施单位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附件3);
  (4)师资配备情况;
  (5)学徒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2、开班注册

  实施单位和培训机构应自学徒制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启动开展学徒培养,并完成信息系统相关操作。实施单位应及时在信息系统注册(推荐)学徒基本信息,培训机构在开班两周内完成信息系统开班注册。
  3、组织培训

  实施单位、培训机构按照评审通过的培养计划及确定的培养任务分工,分别开展企业岗位技能操作实践、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实施单位、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过程管理,结合《企业新型学徒制督导检查资料清单》(附件8)做好培训过程带教培训视频资料(不低于10次)、教学资料、学员档案等材料的整理归档、留存备查。其中,视频资料每次时长不低于1课时,并能反映整个培训周期的培训形式和内容,包括理论、实训及带教课程。
  4、师徒带教

  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师徒带教工作机制,指导师徒进行带教学习,定期开展师徒之间的交流、评议、总结等,做好跟踪检查。

  (五)考核评价
  学徒培训期满,实施单位和培训机构应按评审通过的培养计划对学徒进行考核评价,出具评价结果。学徒参加考核评价且合格的,可按规定取得相应评价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1、职业资格鉴定项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考核鉴定,需根据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有关规定实施,鉴定合格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

  经备案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规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学徒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自主考核项目

  实施单位根据评审通过的评价方案开展考核评价,评价方案如有变化的,应报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
  (1)考核申请
  实施单位应在考核前15个工作日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提出考核申请,提交《企业新型学徒制自主考核项目申请单》(附件9)。
  (2)现场督考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在考核当日派专人到现场督考,并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填写《企业新型学徒制自主考核项目督考现场记录表》(附件10)。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也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委托督导机构实施督考。
  (3)考核评价
  实施单位应将考试试卷、考评员确认的考核结果、《企业新型学徒制自主考核项目督考现场记录表》(附件10)装袋留存归档,并将考核评价成绩录入信息系统。
  (六)企业评价和工作总结
  对参加培训并完成考核评价的学徒,实施单位应组织开展企业评价,客观、全面、系统的反映学徒在培训周期内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训练的综合情况。企业评价以书面形式体现,评价结果由实施单位录入信息系统。实施单位完成整个学徒培养任务后,应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形成工作小结。
  三、督导检查
  培训过程中,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建立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通过开展日常检查、专项督导等,做好培训过程的督导评估和跟踪检查。市、区督导工作结果作为培训补贴经费核销依据之一。
  四、经费申请及核拨
  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实施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经费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一)补贴标准
  对新招用人员,培训达到初级工水平的,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培训达到中级工水平的,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培训达到高级工及以上水平的,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学徒完成培训和考核鉴定并经实施单位评价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给予100%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转岗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培训后经考核鉴定取得相应评价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经实施单位评价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后经考核鉴定未能取得相应证书的,但实施单位评价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学徒培养项目配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根据学徒培养计划经评审确定的参照等级和上述补贴比例予以补贴。
  (二)培训补贴申请
  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按年度拨付。实施单位在完成培训任务后,向实施单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申请培训费补贴。培训补贴对象应为实施单位在职职工,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
    1、培训补贴申请
  实施单位完成所有培训任务后的六个月内,以整班形式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费用补贴审批表》(附件1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费用补贴花名册》(附件12);
  (2)评价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3)培养成果评价;
  (4)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信息;
  (5)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等。

  2、年度补贴申请
  学徒培养周期为2—3年的,实施单位在完成年度培训任务后的六个月内,以整班形式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申请年度补贴,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费用补贴审批表》(附件1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费用补贴花名册》(附件12);
  (2)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信息。
  3、培训补贴审核

实施单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结合培训过程督导评估和跟踪检查结果,对实施单位培训经费申请进行审核。
  4、培训补贴核拨
  审核通过后,补贴经费核拨至实施单位的银行账户。其中,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认定的实施单位,由市就业促进中心汇总并通过各区拨付至实施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其他
  1、实施单位及原试点单位完成学徒培养计划后,还需扩大培养规模的,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备案通过后,可继续实施原项目的学徒制培养。
  (1)扩大规模报告,包括岗位及等级、培养总人数(其中新招用人数、转岗人数)和对应学徒身份、培训机构及所属区等相关内容。原则上,扩大规模培养人数中,新招用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
  (2)前期工作小结和实施成效等。
  2、学徒在参加培养项目的同时,还可以根据需要参加其他技能类培训项目,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实施单位享受过学徒制培训补贴的,不得就相同的培训项目在其他资金渠道重复申请培训补贴。


附件:1.《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单位申报表》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计划》
      3.《企校合作协议(实施单位与培训机构)》
      4.《企业新型学徒制评审要点》
      5.《专家评审意见表》
      6. 《专家评审总体意见表》
      7. 《学徒培养协议(实施单位与学徒)》
      8.《企业新型学徒制督导检查资料清单》
      9.《企业新型学徒制自主考核项目申请单》
      10.《企业新型学徒制自主考核项目督考现场记录表》
      1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费用补贴审批表》
      1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费用补贴花名册》


返回原图
/

Baidu
sogou